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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有待改进 从立法上来说,赵京慰认为,环境评价法及其相关法律有不少需要改进的地方。比如,虽然该法总则规定了鼓励公众参与,但具体应如何参与,以什么形式参与,不听取或公众意见不真实有何法律后果,并没有具体规定。所以,公众意见的制约力量非常小。 “关于这一点,国外有非常成熟、具体的制度可供我们借鉴。”赵京慰说,“外国环评中,各方协商是一种常用的制度,实践效果也非常好。”比如,国外的环评听证会经常由政府、居民、建设单位三方及他们的代理律师、专家共同参与,进行现场的质疑、辩论、论证。听证的结果必须要落实于各方签字的书面材料,没有这份材料,项目不可能上马。 '另外,国外还有一项立法制度非常值得我们借鉴,那就是环境公民诉讼制度,在该制度的创始地也是代表国美国,它也被称为个人检察长制。即,法律赋予公民以环保诉讼原告资格;公民,无论其有无受到某环境问题的影响,都有权就其认为存在的环境问题向环境署发出告知,如果在法定时间内,环境署不能做出有效解决或者合理答复,公民即有权将环境署和相关企业告上法庭。 美国国会有关该公民诉讼制度的立法报告认为,在联邦环境法中设计公民诉讼制度的原因就在于,公权力同样存在不能有效实施法律的情形,而当存在公权力执行环境法律不力以及其他不作为违法之情形时,公民诉讼便可以作为“行政机关不作为的消毒剂” (antidotetoagencyinaction)通过法院来实施法律。美国几乎所有的联邦环境法都规定了规范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公民诉讼条款,授予公民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之权利。 而且,为了有效地推动环境公民诉讼的深入开展,美国法律还釆取了制度激励机制——律师费转移条款,即法院在适当之时可将律师费等各项诉讼费用判决给任何一方获取。 在美国联邦环境公民诉讼40年的实践中,法院通常仅仅会把获取律师费等诉讼费用判决付给胜诉原告,由胜诉被告获取律师费的例子实属罕见。律师费转移条款极大地剌激了美国普通民众提起环境公民诉讼的热情,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高昂诉讼成本而导致的公民欠缺诉讼动力之困境,同时可能的高昂费用也解决了潜在的滥诉之可能。这项制度运作很成功,所以,国外常常是经济、环保两不误,环境诉讼的个案数量也非常少。 “监督到位,企业一般都会谨慎行事,不敢触及环保底线,否则将面临着巨额罚款、赔偿;而官员若有渎职行为,也会承担刑事责任。”曾祥斌说,“违法 成本高自然就没人敢做了。”钢板零割 “法律处罚偏低也是我国环保立法的一个重要缺陷。”曾祥斌说。 对这个问题,中国环境科学研究_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所长_王琪曾介绍说:“在对环评报告审批环节,专家和审批单位会发表意见,提出-要怎么改,环保才能达标。但若后来出-问题了,环评单位和评审专家基本都不-承担责任。”而法律对违法排污,甚至-是产生严重后果的企业的处罚也是非II常轻的。 I 企业违法排污,依据法律,环保部II门最多罚款10万元,并且每月只能罚款II次。2005年11月13日,吉林石化分公司II双苯厂硝基苯精馏塔发生爆炸,引发松I花江水污染事件。然而这起震惊了世II界、被称为建国以来知名的环境污染事I故,国家环保总局只能开出100万元罚—单。2011年,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罚金不过3000万元。这个数字对于这样的企业又_能构成多大压力? - 再看看国外的情形。2008年,法国石油工业巨头道达尔集团被认定对1999I年“埃里卡”号油轮断裂沉没造成的严I重污染负有责任,罚款及赔偿共计近2I亿欧元。2011年,美国雪佛龙公司更因I污染被判罚95亿美元。 I 另外,在相关刑事规定上,环境评价法第33条规定,环评单位在环评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由授予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怎么才能算构成犯罪?是危害太大了,还是由于弄虚作假太严重了?现在根本就没有具体规定。”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法学教授王灿发说。钢板零割 另外,环境评价法和其他相关立法虽然还有不少有待改进的地方,但是环评基本制度已都作了规定。“问题是,有了立法,有关部门若不能认真严格执法,立法又有何用?”曾祥斌认为,若能用足现有法律,也能解决不少紧迫的问题。所以,目前环评乃至整个环境问题的关键还是执法问题。 律师介入环评审枇对于眼前棘手的环评问题,夏军认为,引入律师外部监督机制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一一“建议环保部应重视律师在环评公众参与、相关合法性审查中的作用。让律师代表公众参与环评成为一种实质性的制度。” 具体言之就是,应当将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作为涉及公众利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必备附件,将重大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纳入环境影响评价体系。由律师在公众、社会组织、环保部门、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下,主要针对环评公众参与合法性、工程选址选线合法性、建设项目规划相符性、企业环境守法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出独立的法律认证,提出环境行政许可的参考意见。项目环评、竣工验收、后评价、定期核查,都要有法律意见书。 “律师监督机制的设立,可以促使环评公共参与环节,从一项比较原则化的规定,发展成一项更加程序化、更具可操作性的制度。建议由环保部出台指导实际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予以落实。”夏军说,律师参与的模式在证券领域同样有很好的实践榜样。 “尽管保荐机构(券商)的保荐意见是证券发行审批的主要依据,但是保荐意见受制于‘三师’(律师、会计师、评估师)。保荐意见书如果在核心法律问题上得不到律师支持,是不可能被证监会接收的。环保部很有必要借鉴证券监管的成熟经验和成功做法,改变技术机构(类似保荐机构)一家独揽、包办代替的局面,确立律师对环评程序充分参与的机制,以律师现场鉴证、尽职调查和合法性审查的结论,来提髙环评报告的品质和公信力。”夏军说。 而赵京慰则强调,加强律师在环评阶段的代理作用。政府、居民等利益关系人、建设项目企业都可以聘请自己的律师代理人参与环评项目。“律师代表当事人可以更方便地进行沟通,表达意见,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不论律师以何种方式参与,“法律专业因素的介入,都可以对落实公众参与、保证环评合法性起到有效的监督作用,可以克服目前环评工作垄断、封闭的问题。”赵京慰说,目前实践中,律师乃至专业法律界的介入,只出现在污染事故后的诉讼代理或者公益诉讼中,在其他阶段几乎都是空白。 “这是不大合理的。相比于诉讼阶段的律师代理,在规划阶段,律师法律服务更能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夏军说,“对于环评前期规划等阶段的法律服务介入的作用,无论是民间官方都未予以足够的重视。这个阶段的环境权益、公众权益如果能够得到足够的法律保护和救济,后期的纠纷就会减少很多。” 另外,“律师对环评的深度参与,还有一个明显好处,那就是分担环境决策的风险,减轻技术部门的压力,发挥制衡、沟通的作用。律师的身份和职业便于官民良性互动,便于企业和居民的沟通,可以预防和减少环境纠纷,有效化解相关争议和纠纷。”夏军说,“尤其是在那些群众意见比较大的项目中,这一作用表现得尤为明显。” 至于具体如何建立律师参与环评制度,夏军提出两点建议。钢板零割 首先,我们要培养一支专门的环境法律事务律师队伍。在制度上,先由环保局、司法部联合制定相关规定,给环评律师以制度上的确认。这支环评律师队伍,应由环保部、国家和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进行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工作可以由律协环资委员会承担,操作方法可借鉴证监会的相关做法。律协既可以对律师进行培训和支持,也可以对律师进行监督管理。 其次,建议发挥环保中介组织的作用,对律师及相关部门形成监督力量。具体方式可由律协环资委员会聘请社会环保组织,设立类似人民监督员的职位或者成立第三方机构(发挥类似于陪审团的作用),对项目建设单位、律师等各方进行相互监督,从而保证整个环评工作的公正与中立,实现公众的参与权。 尾声钢板零割8月10日,环保部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代表性不充分”作为一个理由,退回了新疆紫光永利精细化工有限公司5万吨/年氰化钠项目环评报告书。这个信息中最引人关注的不是技术环节问题,而是“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代表性不充分,环境保护目标调查不全面”的理由表述。 环保部将“公众参与”明确提了出来。“这是一个非常积极的信号,不管最后釆取什么样的具体措施,我们对公众参与环保都是充满信心的。”赵京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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